是按阳历。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有结婚的要求: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无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纪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岁,女性早于二十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应予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背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做法本领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另一方讲明。如果掩瞒这一情况,与另一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允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