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341条限定,违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做法。这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限定,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鹦鹉科(所有种)隶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物种,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此,买卖大型鹦鹉涉嫌构成以上罪名,《刑法》第341条中限定,违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限定:鹦鹉科品种的数量准则为,情节严重为6只,情节特别严重为1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