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限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能够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限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能够选择换货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限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货之日起计量。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2年,主要部件为2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限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再次计量。4.“90日”限定和“30日”限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出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30日”和“5年”的限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6.新三包限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买下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受三包职责。对1995年8月25日之前买下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限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