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中规定的
第一发明人需要填写身份证号,由此将带来一些隐性的权利或者权力。个人以为:
1、
第二发明人等不填写身份证号,由于可能存在同名同姓的情况,假设出现了名誉权纠纷,则由于
第一发明人是唯一没有疑义的,因此,他可以提供有力证言。
2、当然,有人可能会说,这时单位可以做出证言证明到底谁是
第二发明人。这在通常情况下当然没有问题。但深入考虑,是否又存在这样的疑问:究竟
第一发明人与专利权人,谁的证言更有力虽然当初在提交专利申请时,
第一发明人是“被”专利申请人写进“发明人”一栏的,但是一旦确立了这个
第一发明人,就是承认了该发明人的工作成果和名誉权,那么后续一切与发明人权益相关的事务,
第一发明人作为研发团队中的重要一员,其立场和证言往往尤为关键。专利权人若与
第一发明人证言不同,当然可以考虑做发明人变更,可是要知道,这个变更程序必须要有原
第一发明人的签字。这时矛盾如何解决就只有举证了。可举证难度,可想而知,如果没有严格的研发记录(会签),哪怕你一共有10个发明人,恐怕都未必抵得上有身份证号的
第一发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