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筹金不是定金,是可以退的。在没有签订任何条款的时候,认筹因不具备法律效应,购房者在认筹过程当中所交的“诚意金”、认筹金是可以退还。而在认购和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就需要仔细确定,防止有损害自己合法利益的行为条款出现,签订任何条款是也要看清楚,要留心眼。在购房的过程中,认筹金是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的购房意向金,而定金是购房者同开发商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认筹金是可以退还的,但是想退还定金却是比较困难。一般进行认筹时,购房者需先填写个人买房资料,并交纳一笔认筹金,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需仔细查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如开发商在认筹协议上约定,购房者将来由于个人原因不再购房,那么认筹金就不会退还或是否认同直接将认筹金转为定金(按照法律规定,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双方有协议约定为“定金”,则可按照合同所约定执行,那就不能退款。扩展资料:《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按规定也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进行销售。从“认筹”的内容来看,它应当是与“内部销售”同等性质的房屋预售活动。也属于“提前销售”的一种,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是被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认筹”也是开发商操控房价的手段。通过“认筹”,开发商能够轻易控制房号,从而故意制造楼盘热销的假象,让购房者产生紧张感,着急出手买房,借机抬高房价。另外,“认筹”还是孕育“炒楼”的温床。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交纳“认筹金”,就可以参加抽号,而且“认筹金”可无条件退还。这就给“炒家”提供了机会。“炒家”一般都会“一盘多认”,也就是在同一个楼盘内多次“认筹”。而“认筹”数越多,被抽中的机会就越大。往往抽中一个号转手就能卖钱。更有甚者,那些“有门路”的人往往通过关系在一开始就先占个“号”,然后再转手倒卖,赚取“号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