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限定,夫妻超出法律、法规限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娃儿,对两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两方当事人各自娃儿数分别累计计量,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娃儿的,每生育一个娃儿,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做法发生时上2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乡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则。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限定生育娃儿的,除按以上限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予以纪律处罚。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