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贴金准则,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限定,各地限定分别,如江苏省限定为
1.5万元,浙江省限定为上年度全省工人月平均薪水2个月。对此,建议询问当地人社局。《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限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的基准准则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基准准则为:五级
9.5万元,六级
8.5万元,七级
4.5万元,八级
3.5万元,九级
2.5万元,十级
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能够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准、居民生活水准等情况,在基准准则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出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准则,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患职业病的工伤工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在上述准则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基准准则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准许确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