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对方属于变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您如果拒绝变更合同,对方又不同意按照原合同履行的,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值得注意的是,您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解除合同给您造成损失的,你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