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对于滞纳金缴纳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中已经很明确了。就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时间、标准都很明确。至于产生争议,主要是取决于主体税种是否在计征主体、环节和政策上有争议,如果税务机关经过审理确定应该交纳,我想就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了,因为术业有专攻,况且税务机关也是严格掌握案件处理流程的,也是非常注重纳税人正常诉求的,所以,对于滞纳金的争议,只能依照《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同时希望国家尽快出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与之相适应条款,否则基层税务机关很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