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如果是要对你进行绩效工资扣取,一般是基于扣缴税费等。
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5.如果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这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