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隶属逃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丧命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
(二)丧命三人以上,负意外同等职责的;
(三)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无本领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喝酒后、吸食毒品后行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行驶资格行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行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行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意外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是指做法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限定和
第二款第(一)至(五)项限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意外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