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进行道路施工作业时,一般都会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施工单位或者道路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操作;
因此造成正常通行的人员伤亡或车辆、其他财产损失时,道路管理单位和相关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