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行为的定性是这样规定的:
以制造毒品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可见,你这种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