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以将要发生的、会造成被胁迫人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还有一种情形是以直接对被胁迫人或其亲友实施不法行为,造成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依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为此,因被他人胁迫而签署的欠条,法律并没有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了当事人撤销的权利。可以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是该欠条无效。受胁迫方在一年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欠条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因胁迫所出具的欠条损害国家利益的,该欠条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