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相关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李女士在济南某阳光花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根据当时开发商的宣传材料显示,李女士购买的楼盘是三面飘窗,阳台窗户高为一米四。但是在开发商交房时,李女士经实地看房发现,房屋南面窗户并非飘窗,高度也只有一米二。销售方解释其并未违约,双方签署的协议附有房屋结构图,结构图上显示该房屋确系南面没有飘窗,高度也只有一米二。
李女士对销售方的解释极为不满,认为李女士就是相中了朝阳的飘窗户型才决定购买的,签署房屋买卖协议时,销售方也没有对上述情况进行告知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