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那个第三者隶属破坏他人婚姻,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也是犯法的,违背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相关限定,因此,犯法的事情很难有权利可言,再者,这个第三者当时是自愿的,那么又何来他人的职责呢其次,那个男性,作为他人的另一半,做出那样的做法隶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老婆不忠诚的表现,违背了婚姻法所限定的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义务,同时在离婚时是有犯错方,女方能够基于此项事由要求多分得财产,甚至要求赔偿;第三,这期间在法律上来说,老婆是受害者,而第三者隶属违法者,如果说违法者在违法之后还能够因自己的违法做法遭到的损害向受害者要求赔偿,那么法律的平等和正义何在,道德和良知又何在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能够自己翻阅《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若还是不能理解,就询问本网律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