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备案,应当询问相关公安机关或派出所。 《公安机关解决行政案件流程限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投诉、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置:
(一)对隶属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置
(二)对隶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隶属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置,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投诉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隶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投诉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投诉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做法,适用第一款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