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套路贷的催收人员怎样判刑,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要考虑催收人在套路贷中的定位、催收的手段等因素才知道怎样判刑。
对于“套路贷”犯罪,要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扰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