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规定了下列情况拖欠工资不属无故拖欠: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