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议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写出证明手续,连同本人档案手续(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手续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认为具有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体检和判定后,根据残情判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资料,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手续,一并报市(州)民政部门审查。
(4)市(州)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要求的,写出评残报告,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订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手续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5)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要求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资料上签订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资料发给本人。伤残人员由于残情变化需要调整伤残等级的,按上述流程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