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捕鸟的处罚(案例分析)案例小闫原本是河南郑州市一名在校大学生。去年7月,他在家乡河南辉县小山村过暑假,和朋友去掏了一窝共12只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将照片发到网上,有人愿意购买,小闫卖了10只获利千余元。等再去掏另外4只鸟时,警察寻至,最终小闫获刑10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分析很多人之所以认为判罚过重,原因主要是两点∶一是认为捕鸟者很无辜,根本不懂相关法律,不能把普法不到位的后果都交给他们承担;二是认为捕鸟者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觉得几只鸟就算抓了、卖了也没什么大不了。这两点质疑貌似有理,其实仔细想来,经不起推敲。“掏鸟卖”需要接受法律的规训与惩罚,但全社会也应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配套支持系统;保护野生动物不仅需要事后的有力惩戒,也需要事前的“未雨绸缪”。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野生动物保护才会更有“准头”;这名大学生的命运,才不会被更多的复制。
二、相关知识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实鹰科和隼科的鸟不是一级就是二级保护动物。掏1只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他掏了16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