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当事人不愿离婚,应该想办法挽回自己婚姻,而不应该被动的等待。但是,虽然保护公民具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想离婚,能够任意提议离婚。那么,如果当事人不愿离婚,能够拒却当事人的离婚请求。
其次,在当事人拒却另一方的的离婚要求后,另一方能够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那么,当事人只要提供两方感情无破碎的证据,那么法院就不会裁判两方离婚,因为法院裁判两方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两方感情确实已经破碎,不能在一起生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限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 同时,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限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这一限定说明,男女一方提议离婚后,可否允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可否认可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两方的感情可否确已破碎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