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机敏车发生交通意外导使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敏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够的部分,按照下列限定承受赔偿职责:
(一)机敏车之间发生交通意外的,由有犯错的一方承受赔偿职责;两方都有犯错的,按照各自犯错的比例分担职责。
(二)机敏车与非机敏车行驶人、路人之间发生交通意外,非机敏车行驶人、路人无犯错的,由机敏车一方承受赔偿职责;有证据证明非机敏车行驶人、路人有犯错的,根据犯错程度适当减轻机敏车一方的赔偿职责;机敏车一方无犯错的,承受不超出百分之十的赔偿职责。交通意外的损失是由非机敏车行驶人、路人有意碰撞机敏车导致的,机敏车一方不承受赔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