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前应告知被执行人,规定履行期限,超期让不履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才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执行人。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执行该公司的财产,执行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第205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221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