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你在试用期只要提前三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注意收集书面离职的相关证据,他就是不批,你只要过3天直接要求他付工资,他要是不付,你就找劳动局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