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般来说委托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
(一)《鉴定委托书》;
(二)《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复印件及当时所摄照片;
(三)能证明伤害经过的案件调查卷宗材料及录音、录像资料;
(四)《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首诊门诊病历原件及全部临床影像学检查资料(包括线片、C片、片等)和其他医学资料(必要时提供影像学检查的电子拷贝数据);
(五)住院治疗的,应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单等),并加盖医院证明章;
(六)重新鉴定的,应提供原鉴定文书及相关资料;
(七)鉴定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