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限定为:异处携带国产烟以10条(2000支)为限,外国烟以5条(1000支)为限,二者合计不得超出10条为限。现在限定,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为限。 1990年3月1日发布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旅客异处携带卷烟实行限量的通知》限定:旅客异处携带国产烟以10条(2000支)为限,外国烟以5条(1000支)为限,二者合计不得超出10条,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携带者,应拥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烟草专卖品携带证明。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处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国烟专〔2008〕18号)限定;“一、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解决携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