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朋友和他的哥们儿合伙创业的时候,我朋友投资了一笔钱,我饿朋友的哥们儿现在成为了公司的隐名股东了,公司成立时的隐名股东如何将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

帮助5人 3.1w浏览 匿名 2020-01-26 陕西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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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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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同时,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隐名股东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印花税在地税部门,所得税个人在地税部门,单位在国税部门);
    4、提交公司相关文件,交纳税费,办理完税凭证;
    5、股东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接受公司分红、行使股东会表决权等行为,行使了事实上的股东权利。
    上述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是隐名股东显名条件,主要是针对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之一就是人合性,因此隐名股东显名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
    但是,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委托关系,公司及其他股东都知道这一事实,或者公司允许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担任职务、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公司直接向隐名股东分配红利等等,这些行使了事实上的股东权利的行为,实际上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身份,则无需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隐名股东即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向隐名股东出具的确认股东身份及份额的文件。例如,在《股东名册》登记为股东,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等等,这样即使该股东虽然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也可据此享有股东身份。
    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虽然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但是事实上有出资,已经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或者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等文件。这种情况下,即使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其仍然具有股东资格。
    全文
    8 202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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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隐名股东的说法,那想要将隐名股东转化为显明应该满足什么条件怎么做呢?
    正确的思路,应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之对外转让股权规则,首先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间达成股权转让合意,进而才能谈得上其他股东的同意问题,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仅仅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代替显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处分行为,隐名股东不得自行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显名股东虽然名为“显名”,但“显名”这个定语并不会对其股东权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仅作用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为无权处分。倘若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有股权转移义务之约定时也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其与名义股东间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之处分股权之给付之债。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代替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之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行为要件,促使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全文
    4 2020-10-01 0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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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时的隐名股东如何将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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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
将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的第一步就是召集该公司的股东召开相关的会议,然后经过各股东的会议之后就会同意显名的股东将手中的股权交给隐名股东,其他股东也必须相应作出放弃购买的说明,然后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去办理登记和缴税即可完成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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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男方付首付写女方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婚礼前,男方出资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将所有者登记为女方的情况下,可被认定为男方给予女方的一种赠予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婚礼前支付的首付款应被视作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在婚礼后,这对夫妇共同承担了房屋的贷款偿还责任,那么婚礼后所偿还的贷款部分则将作为他们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此外,即使在婚礼前男方独自购买房屋并将所有者登记为女方,但婚后夫妇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为他们的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因此该房屋将被视为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他们都有权平等地行使其所有权。
最后,如果男方在婚礼前购买房屋并将所有者登记为女方,但在婚礼后双方未能成功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那么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归还他在购买房屋时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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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变成显名股东?
如果隐名股东要变更成显名股东时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如果说通过决议允许变更为显名股东时,需要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隐名股东需要到当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同时隐名股东需要提交公司相关文件、办理完税凭证后即可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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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砸办公室违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任意击破办公室乃属违法之举。
若肇事者蓄意毁损办公室中的公有或私人财产,且其价值超过法定标准或存在其他严重犯罪情节时,将可能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此类犯罪通常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
如涉及金额庞大或情节特别恶劣,则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故意打狗是犯法的。因为宠物狗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行为人故意伤害罪宠物狗,是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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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买房写谁的名字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购房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与探讨:
首先,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方面赠与行为,在此前提下,该房产应当被看作是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在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况下,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我们需要考虑到这可能存在着赠与夫妻双方的意图。
因此,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实际上是赠与其子女的,否则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此类房产分割问题时,通常会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况,在实践中也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同时也是引发争议较多的一类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物业将水表箱上锁违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显然,物业服务合同与供电、水、气、热力供应合同具有各自的独立性,二者所涉及的主体各不相同。
具体来说,供用电、水、气、热力等能源供应合同是由电力、水务、燃气及热力供应企业与广大业主共同签署的。
在这种情况下,拥有决定是否暂停或终止供电、供水等实施权限的,唯有相关的能源供应企业方能行使此项权力。
即便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达成了关于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用时,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暂停供水供电等服务的协议,但这一约定仍然是无效的。
若供水、供电等能源供应企业确实赋予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取水电费的权利,并且允许其在特定条件下采取暂停供水供电等措施,那么物业管理企业也仅限于以这些方式来进行水电费的催缴工作,而无权以此作为手段来催收物业费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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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明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是否可以?
显明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是可以的,因为我们国家规定股东股权转让的时候是没有做出过多的限制的,但是对于内部的股东来说的话,他拥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此时也需要进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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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农村信用社股权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股权转让所亟需留意的事项,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务必审慎考虑签署协议的各方当事人的身份与资格,通常而言,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为公司的股东,而受让方则可能包括公司的其他股东,亦或是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人士;
其次,在向外部第三方转让股权前,公司股东必须先征询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并取得其同意;
再次,对于前置审批程序,应给予充分重视;
此外,股权结构的明确性也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
接下来,受让人应对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运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
同时,受让人还应尽最大努力去获取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便确认该股权是否存在任何潜在的问题;
最后,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做出相应的保证及承诺,并且,在完成股权转让后,应尽快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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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何成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受让公司股权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都不记载自己为股东的实际出资人。相对应的,代隐名股东持有股权,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是名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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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如何变为隐名股东?
如果写明股东要更改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或者是股东名册之中的相关名次的话,需要由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行,如果只是单独的想将自己的名字自信隐藏的话,本身已经写明了,那么就很难变为一名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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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获取对方电话号码属于侵犯隐私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仅需查询手机号码,此举并不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损害。
首要之义在于,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且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私人领域、私人行为以及私人信息等范畴。
然而,仅仅因为对方查询了您的手机号码便不能称之为对您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亦并不具备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只有在您体验到其侵犯了您的隐私权时,才需要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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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买个信息3000条属于侵犯隐私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获取和买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无疑是违法行为。
若明知所获取或贩卖之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却仍然为之,此时便已涉嫌犯罪。
尽管未必足以构成犯罪,然而在此过程之中,对他人隐私权益的侵犯已然存在。
无论最终是否使用购买所得的信息,都无法避免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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