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使用个人照片是为了营利和宣传,且未经应予,那就侵犯了个人的肖像权。根据法律限定,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为:
(1)肖像制作权。可否将形象转化为肖像,决定在肖像权人,无征得认可或经默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私行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有偿或无偿转让与其他人根据商定的用途使用。
(3)肖像拥有权。公民能够拥有自己的肖像,能够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4)肖像维护权。公民在其他人违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做法人停止侵害做法,并承受相应的民事职责。如果仅仅是风景照片,而照片的作者尚未发表或未经其认可,也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受到侵害后怎样进行维护:《民法通则》第120条限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能够向法院提诉讼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做法,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做法,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导致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