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时,人民法院不能够因此而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劳动者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限定情形的,能够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限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买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借贷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薪水收入的限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限定,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工人丧命或者被宣告丧命的,工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