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提问牵涉的情况,不能构成抢劫罪。做法人抢走手机是防止受害人报警,无违法占有的目的,抢手机隶属有意伤害做法中的一个关节。但需要注意的,提问牵涉的情况从客观表现来看符合抢劫罪特征,如果无其它证据来证明主观意图不是占有,在辩护时就会麻烦了。当然,具体案例还要具体分析。 相关法律限定:
一、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将公私财物抢走的做法。所谓暴力,是指做法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的;
(四)屡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使人重伤、丧命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