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牵涉林业方面的特种养殖(如山鸡、鹿等)需要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议申请,依法经过准许后方能够养殖。需要提交的手续申请人为具有与驯养繁殖该种野生动物相适应要求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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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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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本、人员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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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需要提交的手续有: (
1)书面申请报告,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书面证明; (
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本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本领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
3)所申请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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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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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手续,以及已经获到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准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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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