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说的情况给您几点建议:
1、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所以您可以向劳动局反映此情况。
2,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基于这两个理由,您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反映,但是需要提供您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工作证、工作服、工资条、或者同事的证人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