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还指出关于二审判决的若干问题: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