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在购买商铺只交了两万定金,又不想买了,按照法律规定定金是不能退还的,但是双方可以友好协商确定的。如果卖方坚持不退还定金,买方也是无权要回的。
二、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三、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对于认购商品房的定金是否能够返还,主要取决于双方的过错程度,即是因为何种原因最终没有签成合同。如果是买受方的过错,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则认购定金不予退还;如果是卖方过错,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一房二卖等,售卖方不但需要返还定金可能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五、人民网2201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