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不服驳回其撤裁申请的裁定能否上诉或再审的问题认识不一。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上诉权也没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主要目的是尽力维护一裁终局的制度和价值,以便司法对仲裁实行有限司法监督。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从立法目的看,劳动争议案件设立一裁终局制度,就是要缩短处理周期,尽快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而严格限定了一裁终局案件的适用范围,将数额较小、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纳入一裁终局,同时对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也进行了限制,即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对申请撤销的法定理由亦进行了限定。如果允许当事人上诉,注定会延长处理周期,与设立一裁终局的立法初衷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