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当然有隐私权。
一、隐私、隐私权的特点
1、隐私及隐私权 为了全面地把握隐私的含义,必须将隐私与隐私权联系起来。从确立隐私权的价值取向上看,主要是为了维护人的人格尊严的完整性,保护人的精神安宁,维护个人生活的自由与安宁,进而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 构成隐私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要具有私人性,即必须是纯粹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情事,这是隐私的本质属性。任何违反法律或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所谓个人秘密,均不能构成隐私而得到法律保护。
其次,具有隐秘性。这里所说的“隐”,描述的并不完全是某件事情、某个信息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其更主要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悉、干预或侵入,或是按照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而不便为公众所知晓的心理状态。
最后,具有利害性。也就是说一旦侵害了隐私,就会对当事人带来不便或伤害。 综上所述,所谓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的、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对公民个人具有利害关系,公民本人不愿为他人知悉、干预或侵入,或按照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而不便为公众所知晓或侵入的私人信息、个人生活情事和私人空间。 我国民法学界对于隐私权的定义多种多样。比如,王利明提出:“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张新宝则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1虽然对隐私权的语言描述上各不相同,但这些观点都承认,隐私权就是以隐私为保护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未成年未成年人当然有隐私,也同成年人一样有隐私权。 二 未成年人隐私权被侵犯的现状
1、家长、学校任意干涉未成年人的私人活动 家长、教师侵犯未成年人私人活动方面的隐私权主要表现为跟踪、监视未成年人的私人活动,过分干涉未成年人的交友自由,偷看未成年人的日记,追查孩子的电话、短信等。
2、不当泄露、挖苦讽刺未成年人身体隐疾。未成年人的生理缺陷和某些疾病状况,是未成年人不愿向他人公开的个人隐讳,教师不得随意公开或当众挖苦。
3、张榜公布、肆意评说未成年人考试分数。在以升学考试为中心的应试教育向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素质教育转变过程中,分数成为未成年人的隐私无疑是一个重要环节。学校将未成年人分数进行排名并予以公布的行为会对一些未成年人造成伤害,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4、扣押私拆未成年人信件,偷看披露未成年人日记。未成年人的个人信件和日记是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的。未成年的信件属于隐私,他们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但在现实中,有些家长、教师为了制止未成年人早恋影响学业,对未成年人信件“严格把关”,扣押、私拆未成年人“可疑信件”,不仅侵犯了未成年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更有甚者酿成了悲剧。未成年人日记记录了个人所思所想和难忘事物,也是未成年人个人隐私领域,教师不得擅自观看。
5、随意公开未成年人家庭的某些隐私情况。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将所了解的未成年人家庭隐私如未成年人父母犯罪经历、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公开,可能破坏未成年人原有的生活秩序和精神安宁,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这类的侵权行为,由于社会和人们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漠然,以及对相关法律轻视,被当作“小事”所处置了。结果造成许多未成年人因隐私权被侵犯,自尊心和人格受到伤害而轻生的悲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青少年法制意识地不断增强,尊重未成年人人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是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