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录音能够作为法院诉讼的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过去曾作出过《关于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私下录制其谈话获到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要求录音证据须要经过另一方的认可录制,但现在该限定已经失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68限定,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如私行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获到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违法证据。这意味着以合法手段的录音等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