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话录音可以作为出轨证据吗
通话记录可确认为出轨行为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源,但其并不能对行为的性质做出任何实质性的证明,在司法实践中,仅凭通话记录很难直接判定是否存在出轨行为。
毕竟,通话记录仅仅能够反映双方曾经发生过通话行为,而若无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电话录音等)加以辅助,则无法确定通话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出轨证据,但是法院并不可能通过通话记录就认定出轨这一事实。因为通话记录只能证明打过电话,除非有通话内容的录音进行佐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通话录音的证据效力怎样
根据相关法规之规定,凭借合法途径获取的录音资料具有被法律机构采纳为证据的资格。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常常不具备足够的取证技能,由此造成他们所收集到的录音证据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站在有利于诉讼的立场来看,我们主张尽可能在案件早期阶段进行录音取证。
越早展开录音行动,取证对象的警惕性越低,尤其是在首次洽谈之时,被录者通常会秉持诚实原则,如实陈述情况。
在此情况下,所获得的对话录音便具有极高的价值。
所以在开展对话前,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例如明确将要提出的疑问以及预估对方可能的反应,同时还要规划如何引导受访者发表真实观点等等。
此外,在录音过程中,最好能选择噪音较小的环境进行录影,并且要预先告知对方你的身份以及录影开始的具体时间,同时也要要求对方承认其身份,以便增强录音证据的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通话录音可以作为出轨证据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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