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房合同签订流程及时间是怎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开发商与购房者经过充分协商后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具备有效性这一问题,以下所述是我们认为应当满足的几个关键条件:
第一,是合同的签约主体资格必须得到认可;
其次,是合同条款必须表达出参与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愿;
最后,则是合同内容和合同签订方式必须合法合规。在上述三个重要条件之中,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各方的真实意愿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其实并无特别之处,主要遵循民法典的一般原则进行评估判断即可。
然而,对于签约主体资格以及合同签订方式这两个要素,《商品房预售合同》却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首先,该类合同的签约主体必须为合格的主体,即预售方和预购方。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设定了相应的条件限制和要求。
其次,《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方式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5、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6、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