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撤资,赔偿标准是什么样
[律师回复] 不少劳动者遇到外资企业撤资,总担心自己作为外企员工,劳动权益的保障规则会和国内普通企业不一样,实际上我国境内所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置都统一适用现行劳动法律,和企业的资本来源、所有制属性没有任何关联。
外资企业走清算注销的正规流程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合法的劳动关系终止情形,计算经济补偿时直接按照劳动者在这家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长核算。每工作满一整年就能拿到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在岗时间满六个月但不到一整年的部分统一按一整年算,不满六个月的部分直接折算半个月工资。用来核算基数的月工资不是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前十二个月里的全部应发收入,包含日常发的计时计件薪酬、季度年度奖金、各类岗位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劳动所得。要是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前的月均收入,已经超出工作地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偿基数就直接按照三倍标准核算,对应的补偿年限最多也不会超过十二年。
要是外资企业撤资过程中压根没走正规裁员流程,既没提前三十天和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告知相关安置方案,也没按要求向属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备裁员方案,甚至直接把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职工直接辞退,这类操作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要支付的是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企业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必须一次性结清所有未付劳动报酬,不能以任何撤资清算流程未完成为由拖欠工资。一旦出现逾期克扣的情况,属地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督促企业足额结清欠付薪资,同时还可要求企业按照应付欠薪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区间,额外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