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政责任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专利侵权行政责任的承担者并非特定类型的个体或组织。从理论上讲,所有实施了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单位及个人皆有可能构成专利侵权行政责任的承受者。只需要他们的行为触犯到了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专利行政管理机构便有权对此类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