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延期20天交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所有权人享有自主决定接纳房屋日期的权力,这一权利的最长期限可以延长到整整三个月。然而,如果购房者在此期间以合理合法的手段多次敦促卖方尽快完成交房手续,但卖方却未能如期在三个月内部署完毕,那么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特殊约定,否则买方将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单方面宣布解除购买协议。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卖方必须严格遵守原定的交房日期,不得有任何延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按约支付款项,且经书面催告后仍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但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支持,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此外,如果相关法律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口头协议并没有对这一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在经过协议对方股东多次催促之后,具有解除权的一方所能行使的合理的解除期限应被设定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