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是事业编制性质的职工在2006年改制后被强行取消事业编制而成为企业职工,2023年与企业办理离职手续后发现改制前的原单位自1997年1月—2003年12月未为职工缴纳84个月的医疗保险、自1999年6月—2007年3月未为职工缴纳9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鉴于这种情况,职工向县仲裁委申请仲裁,但被以不在受理范围而通知不予受理;职工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但被以事业编制性质的职工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在法院立案范围而退回民事诉状。请问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职工在面对原单位欠缴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时,应首先明确法律关系和责任,然后寻求行政救济和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