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摔倒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若因车库管理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摔倒,如地面湿滑未设警示标志、照明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等,管理方应担责。此时,摔倒者应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等,以便后续维权。
(二)若摔倒因第三人行为所致,由第三人担责。若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受害者可先找第三人索赔,若第三人无法承担全部责任,再要求管理方承担补充责任。
(三)若摔倒系自身疏忽,如看手机、奔跑等,自身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下应吸取教训,增强自身安全意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