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满足敲诈勒索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主观、结果与因果关系四个层面同时具备,实务中证据判断的难度远大于法条适用。
一、构成要件分解。《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要件包括:一,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威胁、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二,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四,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且交付与要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具体标准:数额较大起点为二千元至五千元,数额巨大起点为三万元至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三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第3条规定了多项从重情形,包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敲诈残疾人或者老年人、造成严重后果等。
二、易混淆界限的把握。与诈骗罪的界限在于被害人交付财产时是否具有错误认识:诈骗是通过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敲诈勒索是通过恐吓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被迫交付,实践中常出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以恐吓手段取得财物"混合的情形,需要结合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为何交付来综合认定。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在于是否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则在于暴力取财与滋事求欢的区分。
三、既遂与未遂、涉案金额的认定。敲诈勒索以被害人实际交付财物、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未取得财物的为未遂,但已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后果的,仍可认定为犯罪未遂。多次敲诈的金额累计计算,其中每次敲诈均独立构成犯罪或者部分构成犯罪而其余为未遂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情形处理。对以"揭发"相要挟的,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察揭发事项本身是否违法、是否具有正当性:一般认为,以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相要挟索取财物的,揭发行为本身不违法,故不排除构成敲诈勒索;但若揭发内容系捏造或者明知虚假,则另当别论。
四、量刑情节与退赃。依《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立功而使他人犯罪的事实或者罪行得以查证的,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实务中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争取谅解谅解书对量刑结果影响明显。
五、辩护要点。对于此类案件,辩护的重点通常围绕:数额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剔除了与指控无关的款项、被害人陈述与客观证据是否矛盾、是否存在被害人主动交付或者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基础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复计算、被害人报案时间与财物交付时间的对应关系、未成年人、累犯、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是否查实、涉案财物是否已实际退赔。同时注意程序合法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程序、搜查扣押手续、鉴定意见的资质与检材来源,均可作为辩护切入点。
六、建议。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尽早委托辩护人,以完成会见固定当事人陈述、审查全案证据、锁定数额争议焦点,并及时开展退赔谅解工作。需要提示的是,案件结果受具体金额、情节与证据状况影响较大,不宜作出确定性承诺;可争取的空间通常体现在数额核减、情节认定与量刑幅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