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二婚,婚前财产,一方死了,继母又把房子过户给了死方的儿子,作为继母还能收回吗
[律师回复] 这种情况下继母能否收回过户的房子,需要分不同情形来判断:
已经完成过户登记且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如果房子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并且不存在以下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通常继母不能收回房子:
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如果继母在过户时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因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或者合同显失公平等情况而作出过户的决定,那么继母一般不能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撤销过户行为。
不满足赠与的法定撤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不存在这些情形,赠与人(继母)不享有法定撤销权。
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 :若死方儿子存在故意杀害、伤害继母或继母近亲属等严重侵害行为,继母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收回房子。
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 :如果双方有约定死方儿子对继母负有扶养义务,但儿子却不履行该义务,继母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儿子不履行扶养义务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收回房子。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若在过户房子时,双方约定了死方儿子需要履行某些特定的义务,而儿子未履行,继母同样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儿子不履行约定义务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 :如果继母是因为重大误解而进行过户,或者是受死方儿子欺诈、胁迫而作出过户的决定,又或者过户行为显失公平,那么继母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重大误解情形)或一年内(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过户行为。
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这一般是针对尚未履行的赠与,如果已经完成过户,要以此为由收回房子存在一定难度,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