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非法放贷的行为会涉嫌哪种犯罪
[律师回复] 非法放贷行为可能涉嫌以下几种犯罪:
非法经营罪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情节严重”的标准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催收非法债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 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如果非法放贷后在催收过程中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可能构成本罪。
诈骗罪
如果放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如编造虚假的贷款项目、隐瞒实际的贷款利率等手段,骗取借款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例如“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