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时自愿签赠送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很多人在同居期间会出于感情给对方赠送财物,还会签下书面的赠与协议,这类协议不是签完就一概算数,要结合财产属性、协议具体内容一步步判断效力边界。
首先签订协议的赠与人得是能完全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成年人,赠与的决定完全出于自己的自愿,没有被哄骗、被威胁的情况。如果赠送的是赠与人自己名下的合法个人财产,他完全有权利自己决定要不要送。要是赠与的财产里混了两人同居期间攒下的共同财产,赠与人没经过对方同意就把整份财产都送出去,就会侵犯到同居伴侣的合法财产份额,这种赠与要么部分无效,要么整份协议都会被认定无效。
有些赠与协议里会附上对应的要求和约定,最常见的就是写明赠送房产之类的贵重财物,是以两人之后登记结婚为前提,这在法律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要是之后俩人最终没去办理结婚登记,赠与人是可以依据民法典里关于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相关规定,申请撤销这份赠与,把已经送出去的财物要回来的。
还要看赠与的财产有没有完成权利转移。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普通赠与在财物完成交付、房产完成过户之前,赠与人随时可以反悔撤销,只有经过公证的赠与,或者带有公益、道德帮扶性质的特殊赠与,才不能随便撤销。如果赠与的是房产,签完协议没办过户的话,哪怕协议本身是有效的,房子的产权也没发生变化,赠与人照样可以撤销这份赠与。要是已经办完了过户或者完成了动产交付,又没有法定可以撤销的特殊情况,这份赠与就不能再反悔了。
如果赠与从根源上就违背公序良俗,比如有合法配偶的人在外和他人婚外同居,瞒着配偶把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同居对象,这种赠与直接违反民法典的公序良俗要求,会被直接认定为全部无效,配偶完全可以起诉把财产全额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