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赠情人财物,满足什么条件返还
[律师回复] 夫妻一方赠情人财物,另一方若主张返还,一般要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赠与财物行为是无权处分。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大多是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要是一方没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把共同财产赠与情人,这就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属于无权处分。
第二个条件,受赠方取得财物构不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要满足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应登记的已登记、不应登记的已交付等条件。而情人接受财物通常不符合合理价格转让条件,所以基本不构成善意取得。
第三个条件,主张返还方得提供证据来证明赠与行为存在,以及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像转账记录、购物凭证、聊天记录等都可作为证据。
满足这些条件后,夫妻另一方就能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情人返还受赠财物。法院一般会支持该诉求,因为这种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还损害了夫妻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所以,遇到此类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